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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理由】拖欠印刷冥币款以涉封建迷信为由拒付法官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网址    发布时间:2024-02-01 23:08:50

  原告:**申(曾用名**深),男,1972年1月25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雄县。托付诉讼代理人:张会敏,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托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1、依法判令被告当即给付原告货款128090元及利息(利息数额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款利率自欠款之日核算至还清之日);

  2、被告担负悉数诉讼费用。现实和理由:自2017年11月份开端被告屡次购买原告的印刷纸,但货款未能及时结清。至2018年6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万多元。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容许归还原告139000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两边清账,剩下货品都归被告,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9000元,分三次结清。2018年阴历七月二十付40000元,剩下货款分两次于2019年正月二十和2019年5月1日前悉数结清。别的被告许诺其所欠原告的另一笔货款9090元由其查明追回返还给原告(内容详见“欠条”)。该欠条出具后被告不信守许诺,再三延迟归还,至今仅付出20000元,令原告非常着急和愤慨。综上,为维护本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特向贵院申述维权,敬请判如所请。

  被告丁某辩称,根据原告的申述,被告以为原告的申述无现实和法令根据,应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理由:

  1、原告原在北镇出产出售本案所涉及物的过程中没有工商登记等法定答应,故其出产出售行为为不合法。

  3、有必要准确指出的是原告让被告代销的物,原告讲是印刷品,但这个印刷品是面额不等的,带有人民币图样的冥币,也便是烧给死人的钱,冥币是典型的带有封建迷信颜色的殡葬用品。

  4、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法令第十七条,具有封建迷信颜色的殡葬用品是制止制作和出售的。这个制止是法令上的强制性规则,该法令第二十二条制作和出售的产品应予以没收并罚款。按照河北省和辽宁省殡葬管理方法,相同规则了制止出产和出售冥钞的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处理的方法仍然是予以没收和罚款。

  由上述规则能得出如下定论:两边间的代销联系归于无效,两边间的代销物归于制止流转物,两边间的代销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法准则,两边间的债务债务联系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规则,这种债务不该该得到法令的维护,处理的方法是冥币予以没收,出卖方应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理。

  综上,原告以所谓的欠条、以所谓的合法债务恳求司法维护的申述行为,不该该得到法令的支撑。对欠条中的数额无异议,利息不予认可,两边在欠款的时分没有约好所谓的欠款利息,债务不是合法债务,利息不该该存在。

  本院经审理确定现实如下:被告自2017年11月份与原告树立事务联系,在原告处购买印刷纸,至2018年6月份累欠原告货款16万多。后原、被告洽谈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9000元,2018年8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丁某与**深清账,剩下货品都归丁某,共欠货款壹拾叁万玖仟元正(139000元)。货款分三次结清,18年阴历七月二十付40000元,剩下分两次于2019年正月二十和2019年5月1日前悉数结清。欠款人:丁某2018年8月23号。”别的欠条中载明2018年8月23日被告丁某现已查对清楚有一笔909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应归还原告,故被告算计欠原告货款128090元。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在归还20000元后不再归还剩下金钱,故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之间为代销联系,不是生意联系,但未供给相关依据。被告称本案所涉印刷品为冥币是不合法出售物品,债务债务联系不合法不该得到维护。

  以上现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对账单、微信转账单、出售单、付款明细、原被告陈说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被告丁某欠原告**申货款139000元,现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承认。

  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归还20000元货款后尾欠119000元未还,原告建议被告归还货款128090元,因欠条中已载明9090元货款被告现已查明应一起返还给原告,本院予以承认。现原告建议被告还款并付出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原告建议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自欠款之日起算,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逾期利息应自还款期限届满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称与原告之间不是生意联系是代销联系,但并未供给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用。

  被告称原告出售的印刷品为冥币,按照殡葬管理法令有关法令法规,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不该得到维护,本院以为本案所涉印刷品是人人皆知的殡葬用品,是被广阔大众认可的习俗用品之一,被告称涉案印刷品是封建迷信用品,有违大众约好俗成的一致。庭审中被告对欠条无异议,且已归还部分金钱,故被告的辩解定见和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丁某归还原告**申货款12809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实行。案子受理费1431元,由被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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